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城建税计算依据是“三税”应缴数还是实缴数
录入时间:2004-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4信息】 一、城建税计算依据是“三税”应缴数还
是实缴数
(一)资料
位于某县城闹市区的振兴铸钢厂,2002年实现增值税150万元,由于资金
紧张等原因,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假设年初增值税无欠税。问:
2002年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是多少?
(二)解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
品税(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该企业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00元作为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城市
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
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10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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