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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盐场开采的固体盐和液体盐缴纳资源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四、盐场开采的固体盐和液体盐缴纳资源 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体盐 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是本 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为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 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   (二)要求   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额。   (三)解答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 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 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   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2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关于资源税的计算问题,除了上述有关内容外,还须掌握以下几点:(1)纳税 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 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 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 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 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 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 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 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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