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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煤矿开采的煤炭缴纳资源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煤矿开采的煤炭缴纳资源税应注意哪 些问题   (一)资料   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销售伴采天然气80000立方米。 本月后勤部门领用原煤100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 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天然气适用的单 位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0元。   (二)要求   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额。   (三)解答   税法规定,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 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该煤矿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此外,对洗煤、选煤和 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 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外销原煤及加工原煤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 (万元)   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100×2=2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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