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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税务行政赔偿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 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 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复议法》也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 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那么,纳税人应怎样要求税务行政赔偿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 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对请求赔偿的时效做出明确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间继续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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