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发票岂能另外加税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一顾客到某百货商场购买电风扇,以
300元的价格成交。付款后,顾客向售货员索要发票,售货员却说:“如要发票,
应另加6%的税,你需再交18元,我才给你出具发票。”售货员这种做法对吗?索
要发票应否再缴税款?
答:售货员的做法是不对的,顾客购物后索要发票不应再缴税款。《发票管理法》
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
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
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以上规定说明,经营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理由。且发票是记
载买卖合同的证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缴纳税款的依据,可以防止经营者逃
税。因此,根据规定,售货员不能以要求外加税款为前提才出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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