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处罚书 别先走“门子”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最近,一家企业的老板拿着当地国税稽查
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急匆匆来到某税务师事务所,把这个企业刚聘的
税务顾问老张拉到门外,悄悄地说:“听说稽查局局长是你朋友,请你去疏通疏通。”
原来,这家企业因偷税被稽查局查出,稽查局拟对其给予所偷税款50%的罚款,共
计11万元。该企业老板接到处罚告知书后,带着礼品找到稽查局局长请求少罚点,
遭到了拒绝。听说老张与稽查局局长关系不错,所以又来请老张出面说情。
老张接过处罚告知书,对老板说:“遇到这种事,不能靠托‘关系’、走‘门子’,
而要走正当渠道,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何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老张告诉老板,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会依照《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向纳税人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此,在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后,应当仔细研究,认真分析税务机关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
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如果纳税人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询问。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认为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可以向
税务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陈述时,纳税人要提出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看法、意见,税
务机关不能因此加重对纳税人的处罚。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
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只要纳税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
证。如果纳税人有听证要求,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
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可就案件调查人员所指控的
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
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变更或撤销
违法处罚决定。在复议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申请延期复议、申请停止执行、查阅相关
材料、撤回行政复议等权利。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如果对税务机关的
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税务机
关及税务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成了财产损害,还有权申请赔偿。
纳税人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或税
务代理人员等进行。
老板听完老张的介绍,放心下来,对老张说:“那我们准备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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