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业务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问: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业务时
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长期或短期包车业务,在结算款项时,凡只
包车不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折票或卷票;凡既提供包车又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
提供临时散客运营方式的,凡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
用发票》(卷式发票);凡未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