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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有优惠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发出通知,实施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 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 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 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 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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