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何谓“基金免税” 

录入时间:2004-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2004信息】 自今年年初以来,基金热一直不退,不少 企业、个人看好基金的发展前景纷纷投资购买。什么原因造成了基金的优势?除基金 具有风险不高、收益较有保障等特点外,鼓励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也功不可没,不少 基金公司在招徕客户时公开打出“基金免税”的招牌就是明证。那么基金到底可以享 受什么优惠政策呢?   今年4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既然是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此前就存在同样的税收政策。此前我 国对基金的税收政策是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第55号)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 通知,决定将上述政策延长到2003年底。   2002年,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生后,国家为了扶持其发展,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28号),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是对基金公司规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者(包括个人 和机构),在买卖基金中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 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 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 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第55号也规定 了与上述内容大体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