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干个体 免交费用要知道
录入时间:2004-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凭劳动保障
部门核定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
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被换营业
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类、预防
性体检费、预算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合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
员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及个体
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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