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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信息不属商业秘密

录入时间:2004-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最近,某市一家铝型材厂的王老板打电话 给天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老赵,问当地国税分局在报纸上公告他厂的欠税情况,是不是 侵犯了他厂的商业秘密? 原来,国税分局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的诚信建设宣传活动,将2003年发生欠税 的10余家企业的名称和欠税金额在报纸上作了公告,这其中就有铝型材厂。老赵听完 王老板的介绍,又找到当天的报纸,仔细看了看后告诉王老板,国税分局的公告并没 有侵犯其商业秘密。 税务机关有义务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是税收征管法的要求,但 纳税人的欠税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欠税是纳税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属税收违法行为, 虽然在媒体上公告后会影响纳税人的经营,但它不能算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况且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县级以上各级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 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国税分局在报纸上公告的只是铝型材厂的名称和欠缴税款的 数额,并没有涉及其经营信息,因此并不属于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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