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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已有车辆和新购置的车辆。   私人购买机动车后,要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   属于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 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车辆较少的单位,每年可一次申报纳税,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   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 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应税车辆产权转移、停驶、报废或改变车船用途以及新购、新用、复驶须持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凭证于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手续(如无变化, 可不再申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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