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涉足“天保工程”可免三税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 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 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   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 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 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   通知规定,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 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此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