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门面房对外出租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赵先生将自有的门面房向外出租,对取得
的租金收入分别按3%和4%的税率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和房产税,最近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检查,指出其缴纳税收的适用税率错误,应补缴2%和8%的营业税和房产税。问:
商用房可否享受优惠税率?
答: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明确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
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军征收。”由此可见,只
有出租居民住房,才能适用3%和4%的优惠税率。赵先生出租的是门面商用房,不是
居民住房,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税率,仍应按原规定5%和12%的税率缴纳营业
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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