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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抵押房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一些企业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 期却无力偿还,该行按照有关程序委托拍卖行对其抵押房产进行了拍卖,并以拍卖所 得抵缴企业应偿还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问:该行拍卖房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 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1995]156号)的规定,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借款期满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 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将归其所有的房屋拍卖,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将抵押房地 产拍卖,属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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