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主要税种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4-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4信息】 (1)营业税: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
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金融业(不包
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
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
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
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度
终了后35
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所得税申报表。年度、季度财务计划,应在上
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人预缴税款采用按月结算的,于月度终
了后10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采用按季结算的,于季度终了后20日报送
季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3个月内结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
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