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很
多优惠政策是给予新办企业的,因此,准确地界定新办企业成为落实好就业、再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所在。
对于新办企业的界定,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合并
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
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工商变更
登记内容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需要强调的是,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新办企业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从无
到有新组建起来的企业,具体时间上,就是2002年9月30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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