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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为了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落实中 央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有关扶持政策,2003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制定了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是: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 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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