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党中央、国
务院于2000年决定通过适当的税收扶持性政策,促进随军家属的就业。税务部门及时
明确了有关的优惠政策,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企业的规定条件是:随军家属必
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也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也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
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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