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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活动的 市场经营主体。由于商贸企业也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也能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 已成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载体。税收优惠政策也把促进商贸企 业的发展,作为发挥税收调控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商贸企业的类型较多,在 提供就业岗位的实际效果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一定的重点,不是对所有的商贸企业都给予 税收政策方面优惠。而是突出对商业零售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即使对商业零售企业, 还要视零售和批发的业务量,予以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营 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 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国家为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分别规定了纯零售的商业零售企 业和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 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 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上述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 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 年内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 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对现有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 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 30%。 (2)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可 享受到定额减免的税收优惠。即:上述企业在2005年底前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 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 规定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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