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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对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作出批复,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 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 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 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 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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