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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旧机器对外投资税咋纳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近期,某公司用40万元从外市购买了一批 非本企业可用的旧机器设备,花20万元维修后,以150万元对外投资,占对方50%的 股份。问,这笔业务要缴纳哪些税金?如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该公司可否回本地自 行纳税?缴纳的税金可否列入成本?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外购货物 用于对外投资,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无 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 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该公司购买旧机器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应依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计税 价格为150÷(1+2%)=147.06(万元)。应纳增值税金=147.06×2%=2.94(万元), 可作为投资成本留待以后摊销。 另外,该公司购买这批旧机器设备的支出也是投资成本,可以留待以后摊销,但 如果没有取得销售方的发票,成本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因此,该公司应尽快敦促销 售方开具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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