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转厂销售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4-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4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转厂销售怎样纳
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分别怎样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
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以下称“239号文”)
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
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
号)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23号)第6条规定:间接出口问题,为便于管理,239号文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
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由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即转厂业务),
不论是否一般纳税人,只有在老企业之间按照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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