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行政不作为 纳税人该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4-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4信息】 张某、李某2人在同一地段进行商业经营,
并且都未办理税务登记。在一次专项清理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张某限期改
正,并作出了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而对李某没有作出任何处理。面对税务机关对
自己的处罚决定,张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提出了李某与自己属同样性质的违法
行为,既然税务机关对自己进行处罚,那么也应对李某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则答复说
“马上就处罚李某”。然而在张某被处罚2个多月后,税务机关仍未对李某进行处罚,
张某也没有得到税务机关满意的答复。于是张某以税务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
求税务机关对李某进行处罚。 该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地审查分析后,以张某不是
适格的原告且该案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那么,法院如此裁定的依
据是什么呢?
首先,张某不是适格的原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张某具有税务违章行为即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
罚,且张某对该处罚无任何异议,由此可以断定无论税务机关是否对李某进行处罚对
他来说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因此,根据上面的司法解释不难判断出张某
不是《行政诉讼法》上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张某显然不具有原告资格。
其次,张某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张某不是对税务机关处罚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而是对税务机关不处罚李某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显然不属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情形。
另一方面,法院只能行使审判监督权而不能行使行政权。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人民
法院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而不是行政管理权,法院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监督和保障,以此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不可能去要求行政机关如
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我国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是非常巨大的,
如果那样的话则会使人民法院陷入无休止的、无谓的纠纷之中,而无法集中精力去处
理更为重要的案件,所以本案中张某请求法院判决税务机关对李某进行处罚,法院是
不会支持的。
第三方面,税务机关不处罚李某的这种不作为行政行为对张某来说不能看作是具
体行政行为。因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
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根据上
述的分析(即张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因为张
某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没有任何异议。本案中税务机关无论对李某是否进行
处罚只有对李某的权益有产生影响的可能,而不可能对张某产生任何影响。
第四方面,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来获得救济,他们可以向诸如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的国家机关
进行检举、揭发和申诉等,要求他们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从而达到纠正
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或不当行政行为,甚至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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