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次放宽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某小型加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反映,他们企
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员工是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每年和他们签一次合同。听说企业吸
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国家相继出台了若干鼓
励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9月15至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一次召
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次放宽。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文件规
定: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
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
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
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
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
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
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
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
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
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对于从事商品零
售(具体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
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兼营批
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
(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
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
到2005年底。财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扣减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执行中不得
超过政策规定的扣减范围和标准。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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