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能计提工资附加费吗
录入时间:2004-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4信息】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个
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总额
或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依据,分别按照14%、2%和1.5%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
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不仅如此,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个人独资企业与
个人合伙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也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这类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其
实,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即财税[2000]91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
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按照这一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不得采取预先计提
的方式在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而只能采取
限额内实际扣除的办法在税前列支。比如,某独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10万元,纳税
人按照14%的标准计提了1.4万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有5千元,那么,该纳税人
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只能是5千元。已经计提计入成本与费用但未使用的其
余9千元则必须全额调增计税所得税,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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