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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勿忘办证

录入时间:2004-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4信息】 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 专营各类家居饰品。2004年春节后,该公司决定到A县拓展业务。由于尚未完全了解 市场,决定暂作短期经营。该公司计划2004年3月1日~5月1日先到A县试营业,重点 提高产品知名度,并作相关市场调查。2004年11月31日~2005年2月28日元旦春节两 节期间到A县展销公司系列家居饰品。该公司老板问,根据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在税务管理方面,公司应办理何种登记?如何办理呢?   根据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 (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向生产、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公司自2004年3月1日在A县实际经营,在 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经营5个月,不超过180日,无须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 必须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该公司应当在去A县开展业务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向 公司所在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同时,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A县) 开展经营活动前向A县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由于该公司在通海县销售家居饰品,根据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外管证》 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申报查验货物。另外,该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A县税务机关填报《外出 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该公司还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 届满后的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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