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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售建筑物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4-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4信息】 某建筑包工头去年自购土地一块,自建商 品房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对于这项收入,税务机关征收了4.5万元的 建筑安装营业税,同时又征收了7.5万元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 是否构成重复征税?另外,税务机关对取得的售房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而同样的情况,有的地方却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究竟应 按何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其反映的情况来看,这种行为属于自建自售建筑物,即既提供了建筑业的应税 劳务,又提供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应分别按建筑业3%税率和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并 未构成重复征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建自售房屋取得的收入,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销售房屋收入减除房屋原值 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房屋原值为房屋的建筑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合理费用 是指卖出房屋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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