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副本视同正本使用是否还要再贴花?
录入时间:2003-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3信息】 某厂日前因丢失购销合同正本,签订合同
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合同,该厂便以合同副本为证据,通过法院为企业讨公道。税务人
员了解这一情况后,提出企业应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已缴纳印花税合同的副本免纳印花税。问:税务部门为什么还要企业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
印花税。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
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
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税。以副
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花。”该厂在合同正本丢失的情况下,以副本为
证据,为企业讨公道,按照上述规定,对合同副本还应再次贴花。
(h20031002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