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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环节征税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某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甲方为一房地产 开发企业,乙方为一国有工业企业,双方协议由甲方出资金,乙方出土地共同开发商 住楼,建好的房屋由甲方统一销售,乙方分得总销售额的40%作为其收益。请问:   1、税务机关按照乙方分得的40%收入,作为甲方取得土地的成本,向甲方征收 契税,这种方式妥当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2、甲乙双方联合开发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契税已由购房者承担。甲乙双方按约 定销售比例分成,该环节并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我们认为甲乙双方都不应该缴 纳契税。并又甲、乙双方在联合开发初期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应该缴纳的契税(该土 地由原来国家划拨给乙方改为出让,已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已分别由双方按比 例承担了并缴纳了(甲方承担了60%),如果再按乙方分得的收入作为甲方取得土地的 成本向甲方征收契税,岂不是违背了税不重征的原则,起码在纳税环节的确定上是不 妥当的。   答:向甲方征收契税是对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出资金,乙 方出土地共同开发商住楼,并按6:4收入分成,甲方实际获得了乙方的部分土地使用 权,属土地使用权属转移,应对甲方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甲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   整个开发过程经历了三个环节:国家出让土地给乙方--乙方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 给甲方--最后开发完毕后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又转让给了购房者。在第二个环节, 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的甲方应当缴纳契税。在第三个环节,甲乙双方合建并各 自分得房屋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契税,房屋销售出去后则由购房者承担契税。   同样的税种,在不同环节征税,这是可能的。 (m20031206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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