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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征税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3-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3信息】 在纳税人的销售行为中,有的销售行为被 税务机关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有的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征收营业税;有的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税务 机关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则征收营业税。问: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在实际工作中, 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和判定它应该征收哪种税?   答: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对该行为如何征税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 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下同),为混合销售 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 税字026号]又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以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进行了明确:“以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 业额不到50%。   (3)(94)财税字026号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 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 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 税。 (i 2003 011 02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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