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修的学生公寓的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3-11-13
【中华财税网四川11/13/2003信息】 近年来,教育产业投资很热,某地一些中
小学校利用引进外资修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建成后,投资商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20
~30年,收费期满后,学生公寓产权归属学校;并且学生公寓住宿费经市或县级物价
部门审核批准。相当于投资商在学校修建了一座旅店,20~30年内学校负责保证较稳
定的客源,收费期满后,旅店就归属学校了。收费期间,学校代收学生公寓住宿费,
每学期学校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公寓管理费。问:1、学校按物价部门收取的学生公寓
住宿费(该费用实质是代投资商收取的回报款)能否参照执行高校后勤经营实体税收政
策,免征该项收费的营业税、房产税及学生公寓的土地使用税。2、教育产业投资肯
定要产生利润回报,估计10年左右,投资商就能收回成本,该如何计征投资商的个人
所得税。3、学校计提的学生公寓管理费、能否按手续费计征营业税。4、以上税收如
果要征收,税务机关能否委托学校代征,或者要求学校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在这一个案中,学校与投资商之间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关系,而且由于有些问
题没有明确(如学生公寓的立项、建设中.学校是什么名义,而建成后公寓在法律上
办理的产权到底是谁、等等)。该行为实质上是学校以出让20~30年收费权为代价换
取房屋所有权。具体分析,外商投资建学生公寓,建成后,学生公寓由学校管理,但
学生公寓住宿费20~30年内由外商取得(学校代收)。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外商是以学生公寓为代价换得20~30年的收费权,学校是由
出让20~30年收费权为代价换取学生公寓产权。外商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
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按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
根据川地税发[2003]31号规定,对学校代收的学生公寓住宿费,如按规定经同级
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的,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代收的学生公寓住宿费中计提的学生公寓管理费,因未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且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名单,应按“服务业”征营业税。
再说其他税收,如果产权证上是外商,其房产税内外商按房产原值计缴;如果是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自用,免房产税。土地使用权一直在学校,按规定也不征。外商
如果是个人,销售不动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应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
可以委托学校代征,但要取得学校同意:除了个人所得税,其他税收学校都没有
法律上的代扣代缴义务
(m 2003 011 049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