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四川10/08/2003信息】 今年6月在某所所辖内一户企业清算个人
所得税时,该企业工资表上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都分别按9%、10%扣除。
问该企业财务负责人依什么依据或什么标准时,企业财务负责人回答,按他们上级
的内部文件规定执行的。也没有提供合法的依据;问: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按税
收政策规定的标准或比例是多少?该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45号)明确: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
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2、企业为全体雇员
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不低于三年的期间
内均匀扣除。对于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税收政策规定,凡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均可税前扣除。
据通过向劳动部门了解,规定缴纳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为企业工资总额(即全部职工
上一年缴费工资总和,下同)的6%;养老保险金为工资总额的2%,补充养老保险为工
资总额的3~5%;失业保险金为工资总额的2%;医疗保险金为工资总额的7.5%,补
充医疗保险为工资总额的4%。 (m 2003 009 04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