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资产计提的折旧应进行纳税调整吗?
录入时间:2003-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3信息】 浙江省某内资企业于2002年8月接受了某外
商捐赠的一台旧机器并投入使用,公司按确认的价值入了账,并计提了9-12月的折旧。
2003年1月,该公司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时未作纳税调整。2003年3
月20日,地税局派员对该公司进行重点汇算清缴时,对该公司受赠资产提取的折旧不
予税前扣除,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请问接受捐赠资产计提的折旧需进行纳税调整
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
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因此,
该公司从财务角度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是正确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0]84号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因此,受赠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申报
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自觉进行纳税调整。(z 2003 08 07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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