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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用他人房产应代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3-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3信息】 近日,江苏省某市地税局在对企业进行纳 税辅导时发现,某单位一直无偿使用另一家企业的房屋。税务人员告知该企业要缴纳 房产税。问:此笔税款是否应该缴纳?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 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缴纳。该单位认为自己不拥有房屋产权,因此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但是,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 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该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 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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