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无需申报变更和注册
录入时间:2000-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0信息】 有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如单位名
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隶属关系、核算方式、经营方式
发生了变化,或者发生了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了营业执照,没有及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这是因为,税务登记一经办理对征纳双方
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税务机关要按登记情况进行管理,纳税人要按登记的内容进
行生产经营,履行纳税义务。因而,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会涉及纳税人事宜和
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化。通过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可以使纳税人及时得到
税务机关的具体辅导,了解新的税务事项,正确核算应纳税款。为此,《税收征
管法》第1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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