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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贸单位丢失税收缴款书还能办理出口退税吗?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问:我单位系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贸 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在办理出口退税款时,由于我厂会 计疏忽丢失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9份(系从某木器厂购进货物开具),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单位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如何办理?   答:能够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2日印发的《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7]311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 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 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 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 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 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ai99091006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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