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该偷税企业的处罚合适吗?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问:某企业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自
核抵扣销项税,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决定:追缴税款250
0元,并处以所偷税额一倍罚款,同时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
2000元罚款。这一处理合适吗?
答: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
条规定,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却自核抵扣这一违法行为,作
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是正确合法的。但是税务机关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厂罚款2000元却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却自核抵扣这一违法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三个法律法规,
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核抵扣,
造成偷税,其本质上只是采取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偷税方法,属于一个连
带行为,税务机关应按一事处罚,否则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
的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处罚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法
规。《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规章的范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发票管理办法》,所以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可见,税务机
关因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该企业两次罚款是不合法的。在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
发票,自核抵扣造成偷税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进行
处罚,不应再对当事人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ai99091006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