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
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
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
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
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
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
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的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
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李某写了一个报告文学,在报刊上发表,分别取得450元、600元,
后经出版社同意出书,李某取得8000元稿酬,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报刊连载应纳税额=[(450+600)-800]×20%×
(1-30%)=35(元)
(2)出书应纳税额=8000×(1-20%)×20%×(1-30%)
=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