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商品交易会的单位要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1999-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我们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经常碰到
外县(市)的单位或组织来宽城满族自治县(本地)从事商品交易,举办商品订
货会、展销会等活动。因这些单位或组织没有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结果被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注册登记是按登记形式划分的税务登记的一种形式,对纳税人而言,是税法
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而且是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了税务机关给予合法
经营者以保护的权利。办理注册登记有利于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根据《征管法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
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那么,哪种情形需要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
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下列情
形的需办理注册登记。
1、对于纳税人所属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2、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外发生经济业务关系取得收入、收益
依法应该纳税的;
3、对于收取管理费,其结余应缴纳所得税的主管部门;
4、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各类建筑施工单位;
5、举办交易会、订货展销会、文艺、体育演出等各类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6、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
除外。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表》,由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填写,
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
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aa99090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