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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怎样缴税

录入时间:1999-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99信息】 最近,不少工业企业对从事应税消费品 购销如何征税提出咨询。按国税发[97]84号和国税函发[97]306号 文规定: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 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 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 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 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 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对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 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 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hnb9901080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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