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税务纠纷有什么法定程序
录入时间:1999-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99信息】 问:我公司因税收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
不同意见,到法院起诉,但法院不予受理,要我公司找上一级税务机关解决。但
是,我公司到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也不受理,说我公司没
有缴纳税款。我们认为,我公司正是因为觉得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有问题,才没
有缴税。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法院的做法是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应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夏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
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因此,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国家税收法律的制定,应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防止税款的流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
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因此,你公司应依法先缴纳
税款,然后按法定程字提出复议,以维护你公司的合法权益。
以上所说的有关法定程序,在税务机关给你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中都应告知
你公司,如果已经告知,你公司仔细阅读后,即不会有这些问题,如果税务机关
未明确告知,就是税务机关的问题了。 (zsb9901070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