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经营场所变动需重新办理登记

录入时间:1999-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99信息】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某路段最近要封路 拆迁,原先在这一路段经营的纳税户纷纷找新的经营场地。不少纳税户弄不清楚, 搬迁到新的经营场地后,是否还需要重新办理税务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条 款规定:纳税人的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原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 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 按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 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zsb99010602050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