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99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地税局稽查局1998年
对某公司1997年度纳税情况检查进发现,公司往来账户“其它应付款——X
X建筑公司”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4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反映,该应付款
项属公司在建工程(办公楼)累计拨出款项,工程至今尚未进行决算。但稽查人
员调查后认为,该公司新建办公楼早已于1997年1月份投入使用,企业19
97年度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稽查局按规定对其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决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纳
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如果在办
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上述
公司新建房屋采取以“其它应付款”长期挂账的方式和未决算为由,一直不进行
房产税纳税申报,其行为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zsb990101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