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改制不是逃税良机
录入时间:1998-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98信息】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
人,对其在一定时期内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但由于现阶段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税前利润总额)核算或因对会计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或因对财经制度执行上的
严疏,总会出现不尽严密的现象,同时,由于地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收,
地方政府一般在有权直接查、管、征该税的基础上,将此税根据本级政府的需要
分解的事权,与扶持帮助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联,因此,在一定程度,企业所得税
具有其他税种没有的灵活性与收缩性。
为了支持当前在中国大地如火如荼展开的企业间合并、兼并、股权重组、资
产转让等改组、改造,各地政府又习惯以有权支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作为支持、
推动、促进企业进行资严重组的主要扶持政策之一,同样,本来自身就有期望通
过资产重组获得生存发展机遇的一些企业,也会要求政府予以诸如包括减免企业
所得税在内的优惠。但是,其中确实也有少数“心术不正”的企业,利用改组、
改制的“机会”,故意逃废债务、规避税收,其中央行等有关部门业已对前者作
出明文规定,严禁企业借改组改制将拖欠商业银行的债务变成坏账,而企业似乎
也有一种重债轻税的倾向,即避税比逃债的胆子更大些。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统一、规范、指导这方面的有序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在
今年6月下旬,及时下达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企业在改组改制中的纳税行为。
该暂行规定主要是分别对企业改组、改制活动中的企业合并、兼并;企业分
立;股权重组;资产受让、转让等四种情况中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理、资
产计价的处理、税收优惠的处理、亏损弥补的处理以及在股权重组中特有股权转
让收益或损失处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总的精神体现在,一是企业在进行改组、改造中,不能将历史
遗留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未了税务事宜一笔勾销,必须要认定一个符合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二是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不能为了使改组、改造
得以成功,在资产计价中根据实际需要,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一切应按账面历
史本来计价并在剩余的折旧期内按规定计提折旧,避免通过人为地加大成本费用,
减少应税所得额。三是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资产重组,都不能视为新办,
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资产重组前享受的优惠,到期的重组后不再
享受,未到期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继续享受至期满,重组后不符合免税优惠的,
照章纳税。四是企业在资产重组前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当予以“挂账”处理,用
今后年度的经营所得予以弥补,而不能由重组时有应税所得额的参与方来进行弥
补亏损,据此防止避让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五是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中出现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年所得额中扣除。
由此可见,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国家既积极支持,但又必
须依法冶税。支持的是企业通过优质资产的注入,劣质资产的剔除,实现资源的
最佳化重新配置,同时,资产优化重置的同时,对经营机制进行“重组”,实现
真正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机制,反对的是期望以资产重组,规避一些债务、税收,
实现短期行为与短期效应。打个比方,资产重组应当是对症下药,重新煎服,求
得健康,而不是仍然用原来的药贴,只是少添一些液,多加一点水的问题。至于
国家政权赖于生存的税收,应当与企业改组、改造不发生任何冲突,桥归桥,路
归路,改前改后,都应当照章纳税。如果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目的,就是为了逃
废债务与规避税收,那么,这种改组改制从一开始就进入了误区,并注定要失败
的,政府非但不会支持,而且还要予以监管。
《暂行办法》实施半年,全国许多地方确确实实遇到了上述的问题。山东、
辽宁、河北等地税务机关通过清理漏征漏管、专项稽查等活动,把一大批借改组
改制之机想“抽身”逃税的企业“留”了下来,把税收未了事宜给了了。现在看
来,把改组改制作为逃税良机的计划十有八九要落空。 (zsb98123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