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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驾车”不要跑得太久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有关车辆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话 题听起来很有趣。比如,我们中间的许多人以为它们是两种税。由于北京人每年 要缴纳4.5元自行车“牌照税”,所以,有人就以为自行车是车船税的“大拿”。 其实——   车舶使用牌照税是车船使用税的“祖先”   1949年新中国刚成立,全国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各省市对车船征税做法 不一。为达到全国税法的统一性,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 会议明确规定:“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又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对车船统一征收使 用牌照税。同年4月财政部制定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先发各地区参 考试运行。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国家重新将原条例草案加以补充修订,为了明确 征税对象只限于车辆和船舶,故确定税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中 央政府政务院正式颁东并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自此全国统一对车 辆、船舶征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一种使用行为兼受益性的税,条例规定凡在车船使用牌照 税开征地区行驶车船者,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 额征税。税法规定开征区,主要是考虑建国初期,交通经济还不是很发达,不能 对全国所有的车船都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因此,税法规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城 市和通航地区才定为开征区,具体由大行政区核定。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 展,城市建设和道路有了很大的改善,1957年财政部决定对机动车船不分地 区一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至此,车船使 用牌照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此政策一直执行到1973年。   车船使用牌照税先分化后下放   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时,为了简化税目,合并税种,国家把对国营企 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单独征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征收范围,只限于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外侨、“三资”企业的车船 征收。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从那以后车船使用牌 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目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 征收范围仅限于对外国人、外侨和“三资”企业的车船征收。各地做法不大一样, 但主要趋于两种做法:一是对外国人、外侨和“三资”企业的车船继续适用车船 使用牌照税条例规定,对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车船适用车船使用税条例规定;二是 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车船不予区分,对内外资企业、个人的车船一律按车船使 用税条例规定执行。   “单驾车”变成了“双驾车”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改革工商 税制,确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同时考虑到原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切, 在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故删去“牌照”二字,正式定名为车船使用 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 起在全国实施,但此税征收范围只限于国内企业和个人。为维护国家对外开放政 策的稳定,对“三资”企业的车船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至此,内外两套对车 船征税办法一直执行到现在。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 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为拥 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 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全国对自行车征税的地区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等部分城市。   “双驾车”不要跑得太久   1986年出台的车船使用税已经运行十多年,对车船的管理和经济发展发 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它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作相应调整。 特别是近十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车船使用税越发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同时, 对车船征税,内外不统一。对国内单位和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车 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三资”企业及外国人适用原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这两个条例无本质性差别.只是当时历史背景所 致。再者,车船使用牌照税是五十年代出台的税种,四十多年税额标准一直未作 调整。车船使用税虽是1986年出台的税种,但税额标准基本上是用车船使用 牌照税税额标准换算过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我国经济 发展迅速,物价已有很大幅度上升,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明显偏低,对车船的调节 作用逐渐减弱,也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1994年全国车船使用税收 入为11.29亿元,1995年为12亿元,1996年为15.5亿元,1 997年为17.19亿元,这些年来,此税的增长比例大大低于国民经济的发 展速度,也明显低于同期工商税收的增长。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车船使用税作 为地方性的一个税种,从税率、征税范围、收入规模等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 展变化,极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改革的思路首先应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二为一,对内外资企业 和个人的车船征税适用同一个税种,在整体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适当提 高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结合费改税,与车船的收费项目统筹考虑,同时,对车 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       (zsb981217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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