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税局对农村税收的现行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河北省地税局对农村税收的现行优惠政
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1)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非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农村、1984年1
月以后新设立的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建制镇(在征收房产税时己批准缓征的)和
国务院发文规定列入的12个贫困县(区),暂给予降低规定最低税额30%的
照顾。 (hbsfgb980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