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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税局对农村税收的现行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河北省地税局对农村税收的现行优惠政 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1)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非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农村、1984年1 月以后新设立的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建制镇(在征收房产税时己批准缓征的)和 国务院发文规定列入的12个贫困县(区),暂给予降低规定最低税额30%的 照顾。                      (hbsfgb98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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