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避税与合理节税的区别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及
各种传统观念的束缚,很多人把偷税、避税与合理节税混为一谈,在思想意识上
固步自封,尤其是有关节税理论的研究至今还蒙着一层面纱,关于节税理论的应
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么,三者到底有何区别呢?
从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税后所得这一目的上看,偷税、避税与合理节税并无
二致。但由于出发点、采用的手段及产生的后果不同,三者之间还是有明显差异
的。
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新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
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有两类:一类是数额较小,情
节较轻的,视为偷税行为;一类是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视为偷税
罪。偷税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置,构成偷税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但不管由谁
处置,都可以看出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侵吞国家财政收入的犯罪行为,
也是各国政府坚决予以打击的行为。
避税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同偷税相比避税并不违法,它只是有悖于一国税法
的立法精神,利用一国税法漏洞,钻国家政策空子,以达到回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例如,某些涉外集团公司利用公司之间关联交易,通过“价格转移”将企业利润
转移到低税区,使集团公司大部分利润在低税区实现,以降低公司的总体税负。
从关联公司交易的过程来看,完全属于一项正常的经济活动,并不违法。然而,
这种行为的大量存在必然损害一国的经济利益,逃避一国税收管辖权。所以世界
各国纷纷制定“反避税法”制止这一行为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同样明文规定限制这一关联交易的避税
行为。
合理节税也称节税策划,它是指纳税人在面对多种纳税方案时,从中选择一
个最优方案,以便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或延缓企业的纳税时间,从而达到降低税
收成本或因此获得应纳税款货币时间价值的目的。合理节税是一种政府鼓励的行
为。因为:(1)合理节税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对经济的管理除在个别情况下采用指令性计划外,基本上代之以间接宏观调
控的手段。而间接宏观调控的实现、基本上是靠各种经济杠杆的广泛采用。在众
多杠杆中税收无疑是一条重要杠杆,因为它一头牵着企业,一头牵着政府,直接
体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制约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比如,政府鼓励的行
为,规定轻税负,限制的行为,规定高税率;不提倡行为,课以重税。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趋利避害,必然适时地进行行为调整,进行合理节税策划,其结果必
然与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不谋而合。(2)合理节税有利于完善社会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降低成本,减轻税负,追逐税后可支配利润最大化,是任何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的目标。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又是一种法制经济,不择手
段,利用偷税、逆法避税、甚至抗税等非法手段达到获利目的,必然会受到法律
惩处。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及新《刑法》颁布以后,政府对偷税、逆法避税、抗税
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强,使偷、抗税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并随着我国税
务稽查水平的提高,偷、抗税核查出、被处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而合理节税则
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了用武之地。合理节税不违法,世界各国也只有反避税,还没
有哪一个国家反节税。当利用一种合法手段同样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时,人
们必然就会趋之若鹜,这样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依法纳税经济秩序,涉税犯罪活
动会大大降低。
从宏观角度、从政府角度上看,节税应是国家提倡和鼓励的一种行为;从微
观、从企业的角度讲,节税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化解投资、经营风险,从而
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所以合理节税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纳税人只有通过事
先策划、事中控制、事后调整等措施,从各种纳税方案中精选一个最优方案来获
取最大的税后利润才是科学理财的正当途径。然而,如何成功地进行节税策划也
并非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涉及企业筹资、生产销售、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涉
及到各种会计知识、税收法律等知识的灵活应用,具体如何付诸实践,仍是一个
需要长期、持久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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