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及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8-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98信息】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吸取
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5月颁布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除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
地缴纳消费税外,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
代扣代缴消费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
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据此,受托方还应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税金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
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
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
是指受托方的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吸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
实际成本)。
同时,受托方应按该“加工费”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一)受托方的帐务处理
受托方按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应交增值税金额,借记“应收帐
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委托方的帐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
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该应税消费
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
目。
2、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规定
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应按代扣
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新产品进
行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一般纳税人)加工材料一批,加工
前发出材料实际成本60万元,对方收取加工费20万元,消费税税率20%,
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尚未支付。
据此,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60+20)÷(1-20%)
×20%=20(万元)
受托方就其加工劳务应交的增值税税额=20×17%=3.4(万元)
根据这项经济业务,双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受托方的帐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 4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委托方的帐务处理
(1)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帐务处理如
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消费税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应付帐款 43.4
借:原材料 80
贷:委托加工物资 80
(2)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帐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应付帐款 43.4
借:原材料 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
由此可见,委托方如实提供材料成本,受托方如实提供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
费用,这样才能保证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扣代缴消费税准确地计算出来,也使受托
方按加工费正确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所以,条例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界定是很严格的,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
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
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
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
(nsr98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