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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缴“土地使用税”又缴“土地使用费”合理吗?

录入时间:1998-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8信息】 问: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 用税”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缴纳的一种税种。但我市 高新区土地管理局称,根据[1992]国土函字第105号,国家土地管理局 对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请示的复函。……通过出证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国内受让土地者),不应缴纳土地使用 税。而我单位的实际是,即要向地税局上缴“土地使用税”,同时又要向土地局 上缴“土地使用费”。这样做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的规定:“在城 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规定:“土地使 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 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因此, 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 (包括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税 收管理权限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无权对税收政策做减免规定。                          (hbsfgb98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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